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朱慧萍
       葉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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