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朱慧萍
葉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