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