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4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4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