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6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6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李宏順
被   告  黃雅筑 原名 黃翠玉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立「信用貸款約定書」,訂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
算之違約金部分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
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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