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蔡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11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蔡銘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之竊電罪,處拘役叁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延長線插座叁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電業法第106條第1款,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