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健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2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建國 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累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被告前因相同
案由,於民國95年11月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
字第15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2月26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
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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