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706號
原 告 愛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香蕙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陳桂梅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已訂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