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6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甘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佳冬鄉,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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