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李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
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