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李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
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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