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展業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習全
相 對 人  王凱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1522
號給付資遣費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湖簡字第
11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1522號給付資遣費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度湖簡字第115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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