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為自由,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2日晚間起至同年11月3日中午12時許止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25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