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1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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