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82號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997,23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⑵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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