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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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3年6月下旬某日起至93年7月10日止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02號、94偵緝字第16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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