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7月18日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2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8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