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仿製COLT廠MKIV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月20日刑鑑字第0930247139號槍彈鑑定書附卷足稽,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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