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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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3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嘉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3
4、10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9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4225)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34、10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142公克、驗餘淨重0.13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4225)各1份附卷可考(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205號卷第17頁、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34號卷第3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白色透明結晶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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