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藥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藍保管字第一二○○號贓證物品清單編號一所載)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被告甲○○係與真實年籍不詳、綽號「 小邱 」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之聯絡,於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許,在臺北市○○○路DJ舞廳處,由「小邱」交付甲○○,而二人共同持有。被告與「小邱」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犯罪事實欄中所載之MDMA藥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藍保管字第一二○○號贓證物品清單編號一所載)補充、更正敘述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
┌──┬───┬─────┬───┬────┬─────────────┐│編號│毒品級│名稱│數量│驗後淨重│附註│││數││(顆)│(公克)│(贓證物品清單)│├──┼───┼─────┼───┼────┼─────────────┤│一│第二級│亞甲二氧基│拾柒│肆‧肆貳│黃色藥錠。││││(N—α二││肆零│││││甲基—三‧├───┼────┼─────────────┤│││四)苯乙基│壹│零│淺綠色藥丸││││胺(簡稱M│││驗前淨重零‧壹玖伍柒公克,││││DMA,俗│││全部鑑析用罄。││││稱搖頭丸)├───┼────┼─────────────┤││││壹│零‧壹肆│紫紅色藥丸││││││柒肆││├──┴───┴─────┴───┴────┴─────────────┤│*註:││㈠扣案物全部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秤重總淨重五‧四二公克,││惟經再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取樣鑑驗後,餘如附表上所││載,是考量氣候潮塵等因素,故採用最近時間之秤重即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秤重結果。││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藍保管字第一二○○號贓證物品清單編││號一所載。│└───────────────────────────────────┘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四號
被告甲○○女十九歲(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口湖鄉○○村○○路三號居臺北市○○區○○路四段七十三號二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單純持有之故意而持有之,嗣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五時五十五分,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三五五巷七號前,因行跡可疑遇警盤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十九顆(合計淨重五.一七0七公克、驗畢後餘淨重
四.五七一四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但坦承為警在其皮包內之七星煙盒內查獲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十九顆;(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九三)宇鑑字第0六四四一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四)鑑驗被告尿液均呈毒品陰性反應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驗報告一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請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檢察官何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