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其為單親媽媽
,女兒尚就學中,每月收入尚不敷母女二人生活所需,並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
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戶籍謄本以為釋明,核
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