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熊掌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