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孫志賢 即 志鴻 排版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645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