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2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平輝
複代理人  蕭乙中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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