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上訴人與乙○○、甲○○間因九十三年保險字第一五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