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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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0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利用曾在告訴人即國聯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聯飯店)擔任資訊經理職務之便,知悉登入存取國聯飯店網站伺服器(unitedhotel.com.tw)之具有系統管理權限之帳號:Admin,於離職後因與國聯飯店有工作上之嫌隙,明知其已不具使用上開帳號之使用權限,而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概括犯意,分別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時十四分許至四十七分許、同年二月六日凌晨零時二十九分許至十三時九分許、同年二月七日十二時五十一分許至五十三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四樓、臺北縣土城市○○路○○○號十一樓、新竹縣○○鎮○○路○○巷○○號,利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請及租用之ADSL非固定制寬頻數據帳號(用戶號碼為HN─00000000、HN─00000000、HN─00000000)連結至國聯飯店網路,未經國聯公司授權,連續輸入Admin帳號後擅自更改國聯飯店網站DNS設定及刪除國聯飯店員工sharlene、cathy、judy、kang1007、joanne、victorkang、joy、candice計八人之電子郵件及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國聯飯店及上開八名員工,嗣國聯飯店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發現網頁無法正常開啟,始尋線查悉上情。案經告訴人國聯飯店代表人康總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連續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國聯公司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國聯公司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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