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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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羅催字第五十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賓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柒萬陸仟伍佰元│HE九一八五九七│││││行│││五││└─┴─────────┴─────────┴───────────┴────────┴────────┴──┘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3 年度 除 字第 185 號判決(93.10.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3 年度 店催 字第 57 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3 年度 林催 字第 57 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3 年度 羅催 字第 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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