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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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22號
原告 黃福
訴訟代理人 黃郁翔
被告 黃麗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經查,原告請求測量之地上物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為30.06平方公尺,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囑託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製作複丈成果圖即附圖在卷可稽,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084元(計算式:1,400元/㎡×30.06㎡=42,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應提出記載正確應受判決事項(即更正後訴之聲明)之書狀,並提出繕本一份。
㈢、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鎮○段000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圖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