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15號
法定代理人 張瓅尹
原告 鄭榮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