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8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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