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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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3號上訴人丙○○上訴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己○○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8年4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繼先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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