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陳志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良 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975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44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
資107,60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110元之
1/2即555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85元(計算式:1,
440元-555元=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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