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13號
原   告  陳心芳
被   告  陳秀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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