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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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31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劉張玉華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