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657號聲請人 來俊良 兼法定代理人 樂雅卉
許美花來孟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 來炳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