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榮仁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榮仁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偵查中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字第10101286號)。茲被告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先後定期傳喚、拘提而均未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1年7月30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131929700號函文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復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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