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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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簡稱)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洪嘉蘭~B法官朱美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