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丁○○相對人庚○○相對人戊○○相對人己○○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庚○○、戊○○、己○○、丙○○、甲○○、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應負擔金額欄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0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如附表所示。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二依所示,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則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附表一:應負擔金額┌─────────┬──────────┬──────────────┐│共有人姓名│應負擔金額(新台幣)│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丁○○(原告)│六千三百七十六點五元│六分之一│├─────────┼──────────┼──────────────┤│庚○○(被告)│八千五百零二元│九分之二│├─────────┼──────────┼──────────────┤│戊○○(被告)│二千一百二十六點五元│十八分之一│├─────────┼──────────┼──────────────┤│己○○(被告)│二千一百二十六點五元│十八分之一│├─────────┼──────────┼──────────────┤│丙○○(被告)│六千三百七十六點五元│六分之一│├─────────┼──────────┼──────────────┤│甲○○(被告)│六千三百七十六點五元│六分之一│├─────────┼──────────┼──────────────┤│乙○○(被告)│六千三百七十六點五元│六分之一│└─────────┴──────────┴──────────────┘~F0~T40┌─────────────────────────────────────────┐│附表二: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日期│預納人│├───┼─────────┼───────────┼──────────┼────┤│一│第一審裁判費│八千八百二十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丁○○│├───┼─────────┼───────────┼──────────┼────┤│二│送達郵票費│一千二百四十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同右│├───┼─────────┼───────────┼──────────┼────┤│三│送達郵票費(補)│一千一百七十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同右│├───┼─────────┼───────────┼──────────┼────┤│四│送達郵票費(補)│一千零五十七元(退郵一│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同右││││百十三元)│││├───┼─────────┼───────────┼──────────┼────┤│五│地政勘測費等│八千三百元│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同右│├───┼─────────┼───────────┼──────────┼────┤│六│地政勘測費等│一萬零七百元│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同右│├───┼─────────┼───────────┼──────────┼────┤│七│地政堪測費等│五千九百元│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同右│├───┼─────────┼───────────┼──────────┼────┤│八│旅費│八百元│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同右│├───┼─────────┼───────────┼──────────┼────┤│九│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七十二元│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同右│├───┴─────────┴───────────┴──────────┴────┤│合計:三萬八千二百五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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