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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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第二一四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萬零柒仟柒佰壹拾玖元,折合銀元玖拾陸萬玖仟貳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零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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