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丙○○被告丁○○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四七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王慧娟~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