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六號
原告鴻鼎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 律師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
蔡靜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