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秩字第53號移送機關內政部警務段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被移送人 賈文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11月17日鐵警中分偵字第10600068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文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0月23日下午5時35分許。
(二)地點:臺灣鐵路管理局第2209車次區間列車行駛於彰化縣花壇站至彰化縣大村站區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一)被移送人賈文宇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
(三)扣案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扣案之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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