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雲瑞
馬俐雯 馬倩雯 馬薪雅 被告 林鴻陞
林詩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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