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鴻昇選任辯護人黃曼瑤律師被告周昱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告訴人間調解內容履行事項,有調查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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