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東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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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東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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