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空軍軍官學校法定代理人彭勝竹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九二七二號),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原告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千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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