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明臺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富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伍偉華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惟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黃佩韻法官伍偉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