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五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改造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移送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在苗栗縣○○鎮○○路○○○巷旁空地,拾獲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手槍一枝及改造子彈四顆送交警方處理,而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改造模型槍及子彈,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上開手槍、子彈業經移送機關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具殺傷力,有該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刑鑑字第五六三三六號鑑驗通知書影本乙紙在卷足稽,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之改造子彈原係四顆,惟送請鑑定時,試射二顆,該二顆已失子彈性質,非違禁物,爰僅就剩餘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二顆予以宣告收沒,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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