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請人 詹忠山

相對人 楊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12年6月8日借款、本票票號CH819380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114年5月30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926

5,330

1/1

2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963

50

1/1

3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1018

1,340

1/1

5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1083

6,810

1/1

5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1204

15,300

1/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