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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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請人 詹忠山
相對人 楊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12年6月8日借款、本票票號CH819380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114年5月30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泰安鄉
926
5,330
1/1
2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963
50
1/1
3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1018
1,340
1/1
5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1083
6,810
1/1
5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1204
15,30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