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彭國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