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終止非法買賣住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26號上訴人 鄒明榮 被上訴人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526號請求終止非法買賣住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玖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