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訴人 陳建志
吳錫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 陳培芬 律師 陳清白 律師被上訴人 吳金福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双財